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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枚竹简,约4万字,这是墓主人“喜”在生前收集、摘抄、记录的“工作材料”,内容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为吏之道》等,涉及秦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等多个方面。其中的《秦律十八种》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最完备的古代法律文献,从农业生产到仓库事务,从货币管理到驿传供给饭食,都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条文、法理逻辑等方面的新发现,对研究我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

睡虎地秦简揭开了秦律的神秘面纱,让秦国历史“活”了起来,曾入选全国“百年百大考古发现”。《简牍探中华》之《云梦睡虎地秦简》,展现了秦朝开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程,节目记载了“秦王扫六合”时士兵“黑夫”和“惊”的两封家书。这是截至目前我国考古发现最早的家书实物,承载着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士兵对家人的牵挂思念,让年轻人深切感受到“家书抵万金”的内涵。

居延汉简:居延汉简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经多次发掘出土于汉代居延地区的简牍,内容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被誉为汉代边塞屯戍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也有许多有趣的记载:军犬,是2000年前汉代边塞战士们防御敌人和守卫粮仓的好帮手6163银河net,居延汉简不仅记载了戍边吏卒与军犬的互动,还记载了汉代“铲屎官”的工作画面。

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共计2000余枚,是探析西汉初期社会百态的第一手资料,包括大量的法律类文献、中国早期数学著作之一《算数书》、首次出土的医学典籍《引书》《脉书》、相传为伍子胥兵法的《盖庐》等许多早已失传的典籍。张家山汉简的《引书》是我国最早的导引学专著典籍,其中记载了2000多年前的“眼保健操”。

天回医简:作为四川地区首次发现的竹简类文物,天回医简是迄今为止内容最丰富、最能系统反映秦汉时期医学面貌的出土医学文献。除部分文书散简和律令遗文外,这批医简主要包含八种医书,涉及经脉、脏腑、腧穴等医学内容。石脂、细辛、陈茱萸、桔梗、厚朴、防风……天回医简中的药名不仅体现出各种药材的特点,还不失中文美感,蕴含着中国人骨子里独有的浪漫。

简牍,为中华文明的繁荣兴盛、中外文明的交流融合提供了丰富的实物佐证,也让人们从另一个独特视角窥见历史的细节。透过简牍,一个个真实、鲜活的历史故事跨越千年,跃然眼前。节目在总台央视综合频道(CCTV-1)、央视频、央视网等平台播出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电视端首重播累计触达7.27亿人次,视频播放量超1.1亿次,400多个话题登上热搜热榜,多家海外媒体机构要求译制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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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为了提高房屋的曝光度,尽快卖房,常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居间售卖。如果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带领客户看房,而该客户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实际购买该特定房屋,该情况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先带看的中介机构是否有权主张买卖双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买家违反了《解约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周莉(化名)为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委托某中介公司带领自己看房,最终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面积为112平方米,房主刘勇(化名)的报价为340万元。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双方最终谈定成交价格为322万元。 2022年6月,周莉和房主刘勇的代理人刘娜(化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与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89400元由周莉承担,签约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周莉发现,刘娜并未获得其配偶刘勇的授权,且该房屋权属不清,刘娜无法提供刘勇前妻的声明,后提出解除合同。 2022年7月,买卖双方及某中介公司签署了《解约协议书》,约定:甲(周莉)、乙方(刘勇)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甲、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约定的,相关方应向丙方(某中介公司)全额返还其已退还的服务费,如服务费尚未支付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全额支付。当日,某中介公司退还刘娜居间服务费89400元。 2023年1月,某中介公司发现周莉与刘勇已就上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认为周莉违反了《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跳单”,遂将周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89400元。 法院:被告不构成恶意“跳单” 庭审中,周莉辩称,某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尽责义务,刘勇的代理人刘娜没有相关授权,涉案房屋产权不清,刘勇前妻的声明无法获取,某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交易6163银河net,因此解约;后自己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屋,此时刘勇已办妥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代理手续,自己购买房屋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该房屋并不是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自己通过其他中介与刘勇达成买卖协议,并非根据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不属于“跳单”,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周莉及刘勇签订的《解约协议书》中第八条关于约束交易的内容,属于居间服务中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双方争议焦点为: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周莉是否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首先,某中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源属于某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并不能排除多家中介公司掌握涉案房屋房源信息的情况,亦不能得出周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结论。其次,本案中周莉并未跳过某中介公司而直接与涉案房屋出售方签订协议,而是在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且某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各方协商解除了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在周莉一方,故周莉签订《解约协议书》的目的并非故意规避支付佣金。 最后,禁止“跳单”条款意在防止委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而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但中介公司不能据此限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剥夺交易双方的选择权。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涉案房屋居间服务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买受人周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选择其认可的其他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从而达成交易,并无不当。 故周莉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双方继续交易曾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周莉和刘勇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最终解除合同,视为未促成合同成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后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刘勇完成交易。非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认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家中介公司或平台发布,购房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则有权选择服务更好、价格更优惠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不当然构成“跳单”违约。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看房确认书、居间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如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等,在与中介沟通时,也要注意保存好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维权。 此外,购房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已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房主已就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为节省中介费私下交易或更换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则可能构成跳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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